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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申报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提示
B.申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驻渝代表机构)的程序
C.电报外商投资企业的快捷办法
D.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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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申报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提示
(一) 审批机关是指:
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各区县(市)外经贸委(局、办)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重庆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
(二) 主管部门是指:
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市级有关部门和国有控股公司。
(三) 以国有资产作为出资的,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开部门审批(工业项目:重庆市经委;非工业项目:重庆市计委;商业项目:重庆市商委)
(四) 心投资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所在区县(市)外经贸委(局、办)审批。
(五)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开发区、重庆北部新区内,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六) 凡投资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限制类项目,根据国家规定须由地主转报外经贸部审批的项目由市外经贸委审批或由市外经贸委转报国家外经贸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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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申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渝代表机构)的程序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
1. 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包括申报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合营业员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报告;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2. 审批机关自接到全部报送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 申请者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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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
1. 中国合作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包括建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 审批机关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之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 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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