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外商投资开发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展优质农产品,可以采取拍卖、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 凡投资农业开发及电让、机场、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厂(不含管网部份)、水利、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执行最低地价,经批准可将应收土地收益的50%挂帐,批准用地之日起6年内付清。
(三) 从事高等级公路、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取得公路沿线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服务项目、从事公路水路运输的优先权。
(四) 外商以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的生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作为国家股注入该企业。
(五)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其场(土)地使用费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缴3年。
(六) 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和市级贫困地区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场(土)地使用费。
(七) 外商兼并、发行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的,免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费。
(八) 外商投资企业改造破产企业,困难企业并全员接收安置企业职工的,可免缴土地使用费。